粮食管理:2020年国家继续在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国内外市场价格和产业发展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2020 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50公斤121元、127元和130 元。
投资: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免租期不足3个月的应予以补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按照《省财政厅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资〔2020〕7号)、《安顺市财政局 安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继续减免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房屋租金的通知>的通知》(安市财资〔2020〕2号)有关规定落实,减免标准按免租期3个月执行。
保供稳价:1.保供稳价方面一是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猪及猪肉市场价格管控政策,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生猪销售环节、生猪屠宰加工环节、猪肉零售环节超过6%、20%、22%的进销差价率的,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二是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稳定市场预期,满足群众消费需求,开展冻猪肉储备投放,2020年春节期间,以全市部队、监狱、医院、学校及团餐企业和安顺市中心城区零售市场为主,投放200吨储备冻猪肉。三是制定《安顺市大型超市猪肉保供稳价工作方案》。集中力量做好猪肉等重要民生商品保障供应和稳定价格工作,坚决遏制价格过快上涨势头,切实保障民生和社会稳定。低于县(区)政府所在地市场均价15%-20%测算猪肉保供建议指导价。生猪保供稳价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8比例解决。
2.社会救助方面: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各月我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为计算标准,今年以来已启动9次对城乡低保对象、失业人员、优抚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
电价方面:1.《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执行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安发改办〔2020〕44号)规定:
一、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不受合同确定值限制。实际最大需量未超过合同确定值5%的,仍按合同确定值收取,超过合同确定值5%的部分据实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二、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企业可根据用电需求变化情况,按月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不受“计费方式按季度变更”等条件限制,电网企业在下月计算上月电费时即按新方式计费。申请减容(暂停)的企业不受“应提前向电网企业申请”、“暂停时间每次不得少于十五日”等条件限制,自申请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将减免起始时间追溯至2020年2月1日。
三、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对停产、停业的中小企业暂不进行功率因数考核。对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防控结束后2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县(区)供电局、各增量配电网企业要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用电需求,不得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等费用。
2.安顺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一、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阶段性降低我市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的电力用户用电成本。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2020年2月11日印发《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执行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安发改办〔2020〕44号),其中关于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进一步明确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3.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的电力用户。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4.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企业在农村建设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一、国家支持家庭农业、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按照统计标准,农村是指以民政部门确认的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范围在城镇以外的区域;在操作层面,可参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20〕64号),行政区划代码第三段编码(第10~12位,表示行政村)在“200~399”范围内的村,界定为农村。
三、上述电价政策执行起始时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印发之日,即2020年1月2日。
气价方面:1.《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安顺市中心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和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安发改办〔2020〕87号):核定市级定价区域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80元/立方米,时间追溯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分阶段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第一阶段: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市级定价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由3.24元/立方米下调为3.11元/立方米;第二阶段: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由3.11元/立方米下调为3.04元/立方米;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用气价格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第一、第二档算数平均水平和非居民用气价格中的较低价格;对受疫情影响大的化肥等涉农生产、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行业给予更优惠的供气价格。对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2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并免收滞纳金。
2.《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安发改办〔2020〕352号):降低市级定价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市级定价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由3.04元/立方米下调为2.77元/立方米。执行时间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结束。
利民政策:《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安顺市中心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居民生活用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发改办〔2020〕72号): 市级定价区域居民生活用气配气价格为0.89元/立方米,同步降低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第一、二、三档阶梯价格分别由2.78元/立方米、3.28元/立方米、4.12元/立方米,下调为2.48元/立方米、2.98元/立方米、3.72元/立方米。
一、学前教育
1.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标准为500-800元/生∙年。
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3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600元/生∙年。
3.校内资助。从事业费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二、义务教育
1.免除学杂费。全部免除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2.免除教科书费。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3.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的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标准为小学寄宿生1000元/生∙年、非寄宿生5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其中,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4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80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
1.免学费。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费,标准为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对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2.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一档1500元/生∙年、二档2000元/生∙年、三档2500元/生∙年。
3.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普通高中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资助。标准为:
(1)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
(3)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
4.校内资助。提取学校事业收入的3%-5%用于学生资助。
四、中职学校
1.免学费。对象为所有在我省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标准为2000元/生∙年。
2.国家助学金。资助在一、二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集中连片特困县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在校生家庭经济情况等在1000-3000元范围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3.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资助。标准为:
(1)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
(3)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
4.国家奖学金。从2019年开始实施,奖励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6000元/生∙年。
五、高等教育
(一)本专科(高职)阶段
1.国家奖学金。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8000元/生∙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5000元/生∙年。
3.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一档3800元/生∙年、二档3300元/生∙年、三档2800元/生∙年。
4.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本专科(高职)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资助。标准为:
(1)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
(2)免(补助)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学生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县(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标准为不超过8000元/生∙年,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最高限额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确定。
6.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为不超过8000元/生∙年。
7.大学生应征入伍一次性奖励。向就读贵州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含在校生)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本科3000元/生、专科(高职)2000元/生。
8.市属普通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2009年及以后毕业的安顺市市属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毕业生,在就业过渡期2年内在我市极贫乡镇和深度贫困村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的,连续服务3年以上(含3年),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标准为不超过6000元/生∙年。
9.校内资助。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生活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学生资助。
(二)研究生阶段
1.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2.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标准为博士生13000元/生∙年、硕士生6000元/生∙年。
3.学业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品学兼优在校研究生,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生∙年、硕士生8000元/生∙年。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发放,学生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县(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标准为不超过12000元/生∙年。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最高限额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确定。
5.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为不超过12000元/生∙年。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政策:规模以上企业以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的研发经费支出额,作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依据,按年度企业实际研发经费投入给予一定的补助。同时,对规模以下企业上年度产生研发经费投入的,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
科技后补助政策:1.首次通过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初审,且核心技术符合(技术领域)规定的企业,获得一次性5万元的申报工作后补助资金。首次成功获得国家高新企业认定的企业,获得一次性5万元的后补助资金。
2.2018年1月1日以后通过贵州省科技型企业备案的科技型企业给与补助资金1500元。
涉企收费: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对涉及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
企业诉求:依托市、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政企通”平台和12345政务热线,实行企业家诉求和问题线上受理、现场办公,做到1个工作日内与诉求企业取得联系、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15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或者服务确认,难度较大的事项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评先选优:每年开展一次全市工业优强企业和全市重点行业领军企业评选,对综合实力与经济社会贡献突出的优强企业和九大重点工业产业领域成效突出的行业领军企业给予表彰。
龙头企业:“十四五”期间,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百亿级、五十亿级、三十亿级、十亿级的工业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级给予100万、80万、50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规入统:加强工业企业上规入统指导扶持,提升服务水平,大力推动工业企业做大做强、上规入统,对新增上规入统工业企业属地县区给予奖补支持。
重点项目:支持企业投资重点项目,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支持,优先列入市级重大项目予以扶持。
绿色服务:对年度优强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颁发企业家身份认证卡,持卡人员及两名随行可在安顺辖区高铁站、机场、公路运输等场所和医疗、通信等服务机构享受贵宾通道、绿色通道待遇,并于当年度免费游玩辖区所有景点一次。为优秀企业家子女就学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入学政策,在不超班额的前提下,无条件安排优秀企业家子女到意向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适用时限: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至2025年。
一、惠企政策
1.税收减免: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2.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十三五”期间对民贸、民品企业实行正常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优惠政策,采取以2.88个百分点为上限的浮动贴息办法和取消贷款利率限制,放开承贷金融机构范围,完善补贴方式的可行性。
二、利民政策
对少数民族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住房补助:自2018年起,省民宗委每年利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约30万/年)对民族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进行住房补助。
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2020年11月20日实施):一是推行摩托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 ;二是推行摩托车转籍异地通办;三是试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省通办;四是推行二手车出口临牌异地通办;五是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六是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七是优化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条件;八是扩大体检医疗机构范围;九是便利残疾人家庭共用车辆;十是推行道路运输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十一是推行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网上查询;十二是试点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支持促进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按照省公安厅相关安排部署,安顺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安顺市公安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安公通2020第41号),从严厉打击涉企违法犯罪活动、全面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营造公平公正民营企业法治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涉企执法监督、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等六个方面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保障工作落实。
法律援助政策: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农民工、妇女、建档立卡贫困户、军人军属等特殊人群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事项提供法律援助,受援人获得的法律援助服务费用由法律援助经费开支。
律师深入民营企业开展法治体检专项活动:是公益性的免费服务活动,旨在调动广大律师服务发展、奉献社会的热情,充分发挥律师专业特长和实践优势,关注民营企业法治需求,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帮助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将法律保护关口进一步前移,促进民营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村一居一法律顾问”便民惠民措施:法律顾问及时解决群众纠纷、不定时举办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活动,积极主动为群众宣传法律知识、解答法律疑难、调解法律纷争、提供法律服务。2020年以来,全市村级共聘请法律顾问354人,其中律师207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8名、法治工作人员109名参与“一村一居一法律顾问”工作。截止9月,律师共通过村居法律服务工作共接待群众咨询的373余人次(含微信、电话咨询);开展法治宣传28余次;出具法律意见24条;协助村(居)委会排查化解矛盾纠纷12起,涉及金额42.56万;免费代写法律文书9份。
租金减免:按照《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资〔2020〕7号)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继续减免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通知》(黔财资〔2020〕9号)文件精神,对承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经营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租户及雅兰特酒店,采取免收2020年2月、3月份租金,4月份、5月、6月、7月份租金减半收取的惠企政策。
政府采购: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推动政府绿色采购,落实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价格扣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2. 降低企业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一是安顺市政府采购免费向潜在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网上免费下载)。二是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降低缴费比例,分别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1%和5%(政策规定为2%和10%)。
一、惠企政策
(一)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失业保险继续执行降费率政策,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至0.7%,个人缴费比例由0.5%降至0.3%,工伤保险继续以现行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
(二)阶段性减免缓企业社保费
1.2020年2月起至12月止,免征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单位缴费部分。
2.2020年2月起至6月止,减半征收我市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3.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经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至2020年12月。
(三)失业保险惠企政策
1.2020年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提高至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2.2020年12月31日前,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按3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予以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2.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的小微企业。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3.贷款额度及贴息,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政策规定给予部分贴息。 2020年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厅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相关部门的协作下,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按照“积极稳妥,扩大规模,突出重点,防范风险”的总体思路,牢固树立就业就是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观念,大胆创新,勤奋工作,真心服务,切实用足用活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巨大作用。截止2020年9月全年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843笔13423万元,其中小微企业贷款1875万元占13.97%、返乡创业农民工贷款7899万元占58.85%、妇女贷款4511万元占33.61%。创业带动就业2718人。
(五)发挥就业优势、吸引就业,补贴到人到企
1.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次性补贴,根据相关文件,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可提供营业执照、吸纳人员的《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及单位发放工资明细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报,补贴标准800元/人。
2.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一次性补贴,截止2021年12月31日,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 “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可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劳动合同及单位发放工资明细等相关材料进行申报,补贴标准500元/人。
3.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民 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吸纳人员的《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可申报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 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部分),最长一年。
4.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 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5.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民 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吸纳人员的《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可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 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部分)补贴,最长1年。
6.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截止时间2021年12月31日,输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提供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发放工资明细(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省内就业的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等材料。可申报一次性补贴:500元/人。
7.职业介绍补贴,截止2020年12月31日,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输送贫困劳动力到青岛务工或就业满3个月以上的,每人补贴1000元,由职业介绍机 构申请,对组织输送到青岛务工或就业的同一个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只能最多申请享受一次补贴。资金从青岛市对口支援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贫困劳动力就业服务项目中列支。补贴标准:1000元/人
8.对口帮扶劳务协作稳岗补贴,就业扶贫车间奖补:对吸纳安顺籍贫困劳动力就近就业5人以上的青岛援建或共建就业扶贫车间,采取 “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
9.校园招聘补贴,对省内高校每年8月31日前通过校园招聘活动促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高校。按照就业协议签订人数给予每人50元。
10.特种作业操作补贴,截止2021年12月31日,黔府办发(2019) 18号实施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企业组织。提供身份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材料,给予给予每人不超过600元培训补贴。每人同工种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11.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以工代训”助力企业稳岗扩岗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安市人社通﹝2020﹞102号),针对全市受疫情影响加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以及符合本地产业发展、脱贫攻坚等实际需要的企业或生产经营实体,大力开展以工代训。截止10月28日,全市共计85家企业或生产经营实体、10884人开展以工代训,共计拨付培训补贴516.2万元。另有22家企业,2135人即将开展以工代训。
二、利民政策
(一)充分发挥社保保障作用
1.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优惠政策,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政策,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按年及时缴费的,政府按照所选择缴纳档次金额的10%给予缴费补贴。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为:100元(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0个档次。
3.增加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自到龄的次月开始,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
4.工伤保险便民惠民措施,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时,在事故快报中提交个人银行账(卡)信息,工伤保险待遇直接打给个人,无需通过用人单位转划而延长待遇领取周期。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送事故快报,凭经办机构出据的就医通知书到协议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救治,认定为工伤时不需单位(或个人)垫支医疗(康复)费,相关费用由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垫支后与协议签订的社保经办机构直接联网结算,以此减轻用人单位(或个人)医药费垫支或跑腿难问题。参保职工因工伤治疗需要需转外就医的,只需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报备,无需到前救治医疗机构开据转诊转院手续而多跑腿。
5.失业保险利民政策,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36个月及以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为12个月及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可在取证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对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参保缴费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24个月。领取失业金期间经办机构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各抚恤金等。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可向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工作每满1年享受1个月的参保地失业金标准,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6.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1289元/人.月)。2020年5月至12月,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3个月的阶段性临时生活补助(目前我省执行标准为695元/人.月)。
(二)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力量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予以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2.创业担保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愿望的以下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及贴息。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20万,截止2021年1月1日前以前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
(三)促就业、稳就业、保就业
1.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截止2020年12月21日,2020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到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由企业代高校毕业生申报,提交营业执照、身份 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等材料申报,给予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
2.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截止时间2021年12月31日,对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6个月及以上工资收入证明等。户籍所在县以外省内就业的,给予每人500元;到 户籍所在省以外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
3.求职创业补贴,对省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就业困 难应届毕业生(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父母双方或单方持《残疾人证》且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人证》以及外省籍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 高校毕业生)。提供身份证、申请表、各类所属困难证明材料。即可申请—次性补贴:1000元/人。
4.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困难补贴,截止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提供身份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可申报补贴:1000元/人。
5.自主创业补贴,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 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 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 复员退伍军人。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等材料申报,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
6.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地创业,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等材料,给予每月5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 的,据实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7.培训后稳定就业补贴,截止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内参加农民全员培训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在2020年6月至12月实现就业的劳动者(以贵州省实名制培训管理系统录入数据处理为准)。补贴每人每月3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现单位就业的劳动者需提供就业单位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和个人工资流水;灵活就业的劳动者需提供月银行个人账户流水或月收入证明等。
8.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材料,补贴其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时间不超过2年。
9.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补贴其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时间不超过3年。
10.就业扶贫援助补贴,截止时间2021年12月31日,通过治安巡防、公共产业巡护等巡防巡护类;养老服务、五保户服务、留守儿童看护等邻里互助类;村寨保洁、河道管护、农村“组组通”公路养护等一线公共服务类;就业扶贫信息统计收集、就业扶贫服务等协助管理类岗位实现就业,及通过依托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及各类园区企业实现就业或从事刺绣、银饰加工、特色编织、来料加工等居家就业且收入较低的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持《残疾证》人员,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易地扶贫搬迁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因照顾老人、儿童或病人无法外出务工人员)。提供身份证、属于残疾人的须提供《残疾人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工资发放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就业扶贫援助补贴申请表》、《就业扶贫援助补贴申请花名册》等材料,给予每人每月400元补贴。
11.公益性岗位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除录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 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提供《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等材料,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执行,40%以上由用人单位承担。
12.企业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截止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注册企业中,连续三个月工资收入(包括所有货币性收入)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给予1000元/人的临时生活补助,由企业代职工申报,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工资发放证明(银行流水等)等。
13.对口帮扶劳务协作稳岗补贴,截止2020年12月31日,针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证明等材料进行申报就业(或援助)补贴:一是安顺籍贫困劳动力到青岛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 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就业补贴。费用由青岛方 负责。二是在青岛市务工或就业1个月以上的安顺籍建 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稳岗补助。资金从青岛市对口支援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贫困劳动力就业服务项目中列支。
14.对口帮扶劳务协作稳岗补,截止2020年12月31日,针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提供相关材料:1.输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人员名单,2.实际产生的火车票、机票及其他交通费用报销票据,3.申请人基本账户信息(账户名称、开户银行、 账户号码)。首次往返交通费:输出贫困劳动力在山东就业3个月以上,按实际产生的火车票、机票及其他交通费用报销票据(参照一般公务人员出差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首次往返交通费)。所需资金从青岛市对口支援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劳务协作贫困劳动力就业服务项目中列支。
1.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不动产登记业务推行“预约办”“线上办”“错峰办”“即时办”,企业和群众可线上申请办理各类不动产预告、转移登记等业务,对确需到服务窗口现场办理的,实行网络、电话、手机预约办理。
2.推行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 2020年7月1日起,建设项目推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业务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证》。
3.我市推行城市森林花园建筑建设: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在西秀区、安顺经开区范围内进行试点,推行城市森林花园建筑建设,(一)满足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要求的空中花园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空中花园的绿化面积可按照20%折算计入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及绿地率,空中停车场(位)的停车位数量计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建设的载车电梯、空中停车场(位)及车道、开敞式空中公共平台等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4..推行疫情防控项目先行用地;对于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建设用地的,在灾情结束后6 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5.推行地质测绘服务疫情防控:对疫情防控建设单位,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的前提下,无偿提供项目所需基础图件资料,同时在保障数据成果资料安全的前提下,为疫情防控建设单位坐标转换提供控制点等基础地理信息成果资料;
6.助力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实施农用地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保鲜冷藏、烘干晾晒、农机库房、分拣包装、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项目用地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
7.减免国有土地租金:疫情防控期间,租赁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申请减免疫情防控期内的土地租金。
8.矿业权出让收益可延期缴纳。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23日后)到期应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不能采用线上缴纳的,可以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纳,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影响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9.延期土地交易签约不收取滞纳金: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用地单位申请且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以延期至疫情消除后签约、缴纳,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10.矿业权有效期可延续:省级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省市县三级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在2020年1月24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到期的,有效期限自动延续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
11.大力推行建设项目复工复产:疫情期间到期需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至疫情结束。对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在企业做出相应承诺后,可容缺受理、先办后补;申请办理各类审批项目,除需提供的审批要件外,申请人作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齐相关申报资料的承诺后,可先行办理有关许可事项,发放许可证扫描件,扫描件可作为项目复工复产的凭证。疫情解除后申请人在补齐各类申报材料后,发放许可证原件。
12.实行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上门办”,“预约办”,“延时办”,“限时办”,“即时办”,“容缺办”,“一次办”,“跨省办”,“同城通办”,“企业专窗办”,“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视、网过户同步办”。
13.不动产查询实行24小时不打烊自助查询服务,免费邮寄服务,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不见面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4.针对工业类、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压缩审批时限,根据申请人意愿,申请人申请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时,市自然资源局告知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和第三人承诺需遵守的事项,市自然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
环评审批:制定《安顺市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工作方案》,对《环评豁免管理建设项目清单》9大类34小类行业的项目,涉及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仪器仪表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业、林业、渔业、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等,不纳入环评管理,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如仍需办理,可自行在网上登记)。对列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项目清单》的项目,包括畜牧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等共18大类45小类行业,可不经过技术评估,不经过受理公示,经拟审批公示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大大的缩短了审批时限,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惠企政策
一、适度调低预售资金风险金比例。截止9月30日,两城区共有55家企业核拨预售资金,核拨金额约30亿元。
二、房租减免。我市已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租金减免243户,累计减免196.33万元。
三、开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实行工程建设“不见面审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县(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项目报建交流服务群,对企业进行全程“线上指导”。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以及脱贫攻坚等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采取告知承诺制,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疫情防控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工程建设实物工程量达到25%以上,且施工现场员工返岗率达到春节前60%以上的,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给予支持。
利民政策
一、网上办理证书。由市、县(区)两级审批的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可在网上提交申请,无需现场报送资料和现场核验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事项,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受理、审核及审批。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网上通过后,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查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网上通过后,可在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建造师注册事项,由审批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后,将证书扫描件电子版发送给申请人,所有纸质资质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可暂缓领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不核验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人员证件原件,相关信息在相应平台系统核验。
企业升级补贴:按照安顺市商务局 安顺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顺市关于鼓励和支持批零住餐类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大个体)的奖励办法》的通知〉(安市商发〔2021〕30号)精神,推动全市批零住餐类企业(大个体)上限入统,对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增入库成为限上企业(大个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各类市场主体。奖励1-5万元/户。市财政局牵头市税务局,按照减税降费相关政策对企业予以支持。
针对存量限上企业(大个体)(在库时间达两年以上且运营状况良好的限上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结合企业运营、企业配合度、企业贡献度等实际情况,对企业给予适当资金奖励,具体政策由各县(区)制定
简化资料,优化流程:《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进一步简化备案所需资料,优化备案相关流程。
根据《安顺市促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新办)平均时间压缩在0.5个工作日内,支持全程网上办理、物流快递寄送备案登记表。
一、文旅惠民利民措施:
(一)“一码游贵州”优惠政策。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3月1日(中秋、国庆、元旦、春节假期除外),所有游客可凭有效证件,在“一码游贵州”微信小程序预约并购买国有A级景区(贵州省精品景区营销推广联盟旗下的景区)门票,可享受景区头道门票挂牌价5折及以下优惠,贵州旅游协会温泉与康养分会旗下的温泉景区门票挂牌价最低6折优惠。此外,在“一码游贵州”微信小程序预订酒店的游客,可享受贵州旅游协会饭店业分会旗下酒店挂牌价最低7折优惠。
(二)景区门票优惠政策。2021年5月10日至8月17日(共计100天),持有重庆、上海、浙江、江苏、辽宁、山东、福建、广东8省市居民身份证,免贵州省内国有A级景区头道门票(不含温泉景区、景区内特许经营性项目和特许经营性景区)。
(三)文化惠民工程。一是把文化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市、县(区)级文化馆、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深入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数字影院建设和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推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向城乡基层倾斜。二是完善文化馆(站)、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社会提供免费开放服务。三是开展文旅惠民演出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对市民、游客免费演出,以元旦、春节、元宵节等传统民俗节日为重点,组织开展“我们的中国梦”—文化进万家等送文化下乡活动,市、县(区)两级每年送戏下乡进基层300场次。
二、惠企政策
退还旅行社质保金:在全市暂时退还了质量保证金152万元,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数量达13家,保障了旅行社的正常经营。
退役军人就医优惠政策:凡退役军人持有效证件在市康复中心(优抚)医院就医,享受医保报销部分后,再对剩余未报销部分给予优惠15%;退役军人直系亲属到市康复中心(优抚)医院就医,享受医保报销部分后,再对剩余未报销部分给予优惠10%;享受国家优抚补助的优抚对象持有效证件在市康复中心(优抚)医院就医,享受医保报销部分后,再对剩余未报销部分给予优惠20%。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措施: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结算的基础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比例给予医疗补助。
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服务:为增强广大退役军人依法维权意识,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我局联合司法局印发《关于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退役军人合法、理性反映问题、表达诉求。
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项目:(1)援助关爱对象因遭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性灾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其经常生活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其1-12个月内的临时救助。(2)援助关爱对象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受到其他严重伤害的,在享受政策性医疗保障后,个人自付在5000元以上且无力承担的,按其个人持有正规医疗票据中个人应承担部分的金额予以一定资金资助,当年内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3)援助关爱对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突发性灾害罹难,视家庭困难情况给予其家庭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抚慰金。(4)援助关爱对象子女在读高中、大学,或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或职业教育的,视家庭困难情况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5)援助关爱对象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以及有创业需求且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予以一定资金资助,当年内资助总和不超过2万元。(6)援助关爱对象在国防建设、经济发展、脱贫攻坚、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经济社会发展各行各业示范带头表现突出的,根据贡献大小、表现情况、影响程度等给予本人或家庭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资金褒扬激励。(7)其他可适用于援助和褒扬的情形,由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或相关单位(组织、个人)针对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并按程序逐级报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批后,结合实际开展多元化的援助关爱活动。
一、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及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的标准化建设,将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分别为20-45个工作日不等的承诺件全部压缩为7个工作日。
二、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等规定,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
一、除医院、超市、车站、隔离定点酒店等重点区域的电梯外,其余在用电梯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行承诺制维保。电梯经维保单位进行安全状况确认并书面承诺,并征得使用管理单位同意后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可不受 15 天维保一次的规定限制。
二、对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可申请网上办理许可证延期,延长有效期不超过 6 个月,并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自我声明换证。
三、对到期的有关计量标准器具,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后,可申请延长有效期 6 个月。
四、市局所属的检定检验等技术机构,对市内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 50%;压力表检定全免费。对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福利企业和扶持小微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实行减半收费。
五、对复工复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检测服务时效在符合标准检验方法前提下,在原公示时间基础上缩减 10%。
六、对复工复产、民生保障企业以及学校、商场、宾馆、医院等重点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3 个工作日完成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 5 个工作日出具报告。
惠企政策
社会保障: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自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对机关事业以外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本段单位缴费部分执行减半征收。(正常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基数的7%,减半后为3.5%)。同时,经申请可缓缴职工医保费、免收滞纳金等。
利民政策
医疗保障便民惠民措施:延长缴费期,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延长到2020年4月15日。按照《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安医保办发〔2019〕12号)文件精神,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在年度内又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暂停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若在当年度内停止职工医保待遇的,可继续享受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后60日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城乡居民当年个人缴费标准,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60日的,仍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自2019 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的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在2018 年的基础上增加15元,即每人65.5元。提高待遇保障水平,自2019年起对参保人员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分段报销比例最低档从50%提高到 60%。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大病保险支付倾斜力度,在普通参保居民报销50%提高到60%的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30万封顶线,即交即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按照贵州省卫健委、民政厅、扶贫办、医保局文件《关于扩大贵州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范围的通知》(黔卫健函〔2020〕100号)精神,在原有国家25种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的基础上增加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和风湿性心脏病等5个病种。根据贵州省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黔卫计函〔2018〕23号)文件“鼓励各地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制定大额普通门诊补偿政策,适当增补扩大慢性病病症范围,”结合我市资金情况,对我市慢性病,重大疾病政策进行调整。一是根据贵州省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黔卫计函〔2018〕23号)文件中慢性病38种,我局新增严重心率失常、重型骨髓炎、哮喘等20种疾病,慢性病门诊种类增加至58种。二是原重大疾病门诊病种共15种,我局新增肺癌、结肠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病种增加至18种,并将各类恶性肿瘤放化疗及介入治疗纳入重大疾病门诊报销。实现“大病不出县、小病不出乡”,按照“保基本、可持续、惠民生、推改革”的总体要求,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0%的支付比例,且不设起付线,参保年度内高血压支付限额为800元,糖尿病支付限额为1200元,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支付2000元的保障标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两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二是畅通村卫生室报销渠道,打通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最后一公里。5月28日市卫健局、市医保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卫生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门诊报销工作的通知》(安市卫健发(2020)22号),对村卫生室开展门诊报销业务相关工作进行再部署,明确对所有村卫生室必要纳入医保定点,对连续 30 天未开展医保门诊报销业务的村卫生室,督促县(区)医保局及时梳理未开展业务的村卫生室名单,同时函告同级卫生健康局。我市从2017年开始,率先在省内开通市域内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进一步减轻贫困对象就医垫支负担。依托信息平台,加大数据共享力度。市、县两级医保、扶贫、税务、民政、计生、退役军人等部门间定期交互数据,及时更新特殊人群数据,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及三重医疗保障“一站式”即时结算政策及时兑现。改进医疗保障服务,推动跨地区联网办理参保居民在可实现及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依托信息平台,实现跨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全覆。
一、惠民政策:
(一)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国家五部委下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规定:
补助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每亩补助l500元(其中: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800元。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2017年及以后种苗造林费调整为400元/亩)。
配套政策: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经批准可依法采伐。
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还林农民间种豆类等矮轩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退耕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变更登记。
(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6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5.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2.生态护林员补偿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市林业部门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生态护林员选聘的首要人选,是做好林业精准扶贫、脱贫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2020年我市共聘请生态护林员6776名,其中:中央指标3753名,省级指标3023名,每人每年10000元的补助。
3.造林补贴政策:
对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贴。
补贴标准为: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
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
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扎实有序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财政扶持措施,引导林农、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保险公司积极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森林保险制度和保障机制。
二、惠企政策:
(一)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
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是指中央财政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对各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是指贴息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累计额30万元以下的营造林贷款。
(二)贵州省林业厅《贵州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省级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林业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1.林产品精深加工和林区“三剩物”(采伐、造林、加工剩余物)开发利用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2.花卉及观赏苗木培育、森林蔬菜等特色产业基地项目,采取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3.林业产业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项目,采取补助方式。
4.林业产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采取补助方式。
申报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贵州省境内依法设立、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符合国家和我省制定的相关产业政策;
3.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强,产品质量高,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4.管理科学规范,经济效益显著,带动作用大,示范性强;
5.符合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
(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指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
政务服务“异地办”:通过推行政务服务“全省通办、一次办成”改革工作,各级政务大厅均设置了全省通办窗口,针对全省通办事项打破区域限制,让申请人在贵州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主选择政务大厅,提供“就近申请”的服务模式。目前,贵州省第一批全省通办事项涉及市场监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多个行业共计671项,已实现省域范围内任意一家政务大厅无差别“异地收件、远程受理”。
证照结果“免费寄”:根据省级统一部署,开展免费邮政速递服务。即,采取自愿选择、无偿服务的原则,为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申报材料和证照批文的双程速递服务,节约申请人交件取证环节的办事成本,减少办事跑腿次数。目前,安顺市各级政务大厅已实现免费邮政速递全覆盖。
一、为脱贫攻坚、重大民生、教育、医疗卫生项目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超前服务。
二、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系统,投标人可自行选择现场也可选择异地远程投标,整个投标过程均可在网上进行。
三、保证金缴纳方式调整为保证金或保函、保证保险,由投标人自行选择。
四、联通省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提供投标人可在线开具保函、保证保险等金融服务。